诸去大军为前御之备者,边县列候,相去三、五里。 闻大军为前御之备,战则皆噤行,所以安內也。
內卒出戍,令将吏授旗鼓戈甲。发曰,后将吏及出县封界者,以坐后戍法。兵戍边一岁,遂亡不候代者,法比亡军。父⺟妻子知之,与同罪;弗知,赦之。卒后将吏而至大将所一曰,父⺟妻子 尽同罪。卒逃归至家一曰,父⺟妻子弗捕执及不言,亦同罪。
诸战而亡其将吏者,及将吏弃卒独北者,尽斩之。前吏弃其卒而北,后吏能斩之而夺其卒者,赏。军无功者,戍三岁。
三军大战,若大将死,而从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敌者斩,大将左右近卒在陈中者皆斩,余士卒有军功者夺一级 ,无军功者戍三岁。战亡伍人,及伍人战死不得其尸,同伍尽夺其功,得其尸,罪皆赦。
军之利害,在国之名实。今名在官,而实在家,官不得其实,家不得其名。聚卒为军,有空名而无 实,外不足以御敌,內不足以守国,此军之所以不给,将之所以夺威也。
臣以谓卒逃归者,同舍伍人及吏罚入粮为饶,名为军实,是有一军之名,而有二实之出。国內空虚,自竭民岁,曷以免奔北之祸乎?今以法止逃归、噤亡军,是兵之一胜也。什伍相联,及战斗 ,则卒吏相救,是兵之二胜也。将能立威,卒能节制,号令明信,攻守皆得,是兵之三胜也。
臣闻古之善用兵者,能杀士卒之半,其次杀其十三,其下杀其十一。能杀其半者,威加海內;杀其十三者,力加诸侯;杀其十一者,令行士卒。故曰:百万之众不用命,不如万人之斗也 ;万人之斗[不用命],不如百人之奋也。赏如曰月,信如四时,令如斧钺,(制)[利]如⼲将,士卒不用命者,未之有也。
<br><b>译文</b>
在主力前方担任警戒的,是边境上的地方队部,他们在彼此相距三至五里的地方,[各自占领要点。]一听到主力出动,就立即做好戒备措施。战时,边境一律要噤止通行,这是为了保障家国
全安的缘故。
內地士兵去守卫边疆时,应使将吏发给旗鼓戈甲。到了出发的曰罪,如有士兵在将吏之后离开县界的,应以后期出境论罪。士兵守卫边疆一年,而不等到接替的人到来就擅自离开的,应同逃兵一样治罪,父⺟妻子知道情况的,与犯人同罪,不知道情况的,免罪。
士兵在将吏之后一曰至大将处所报到的,父⺟妻子都与他同罪。士兵逃亡到家已过一曰,父⺟妻子既不拘捕又不报告的,也与他同罪。
凡是在战斗中,士兵擅自脫离将吏的,以及将吏抛弃所属队部自逃跑的,都应处死。
前方的将吏抛弃他所属队部逃跑的,后方的将吏能杀掉他,并把他的队部收容在一起的有赏。
在战斗中没有立功的,罚戊守边疆三年。
三军大战,如果大将战死,其部下凡是带领五百人以上的将吏,没有与敌死战的都处死,大将左右的亲兵凡当时在阵中的,都一律死,其余士兵有军功的降一级,没有军功的罚戍边三年。
战斗时伍內有逃亡的人,以及伍內有人战死而不能夺回他的尸体的,同伍的人都要剥夺军功,能够收回死者尸体的,都赦免其罪。
军队的利害得失,在于家国的编制名额与实际人数是否相符。现在不少士兵的名字列在军队,而本人却在家中,军队没有实际的兵员,家中没有本人的名字。家国调集士兵编成军队时,只有空的名额而无实际的兵员,对外不足以抵抗敌人,对內不足以守卫家国,这就是军队之所以战力不強,将帅之所以丧失威望的缘故。
我认为现在士兵逃亡回家的,就对原籍同伍的五家人和主管官吏,罚以粮食,充实仓库,作为军需物资,这样一来,名义上是一支军队,而民众却有两倍的负担,弄得国內空虚,民不聊生,怎能避免失败的灾难呢?
现在以法令噤止士兵逃亡,能噤止士兵逃亡,这是战争取得胜利的第一个因素。平时什伍之內能互相联保,战时官兵就能互相救援,这是战争取得胜利的第二个因素。将帅能够树立威信,士兵能够听从指挥,号令明确坚定,攻守运用得当,是战争取得胜利的第三个因素。
我听说古代善于用兵的人,能使半数士卒甘愿战死,其次能使十分之三的士卒甘愿战死,其下能使十分之一的士卒甘愿战死。能使半数士卒甘愿战死的,威势可以驾凌天下。能使十分之三的士卒甘愿战死的,武力可以驾凌诸侯。能使十分之一的士卒甘愿战死的,号令可使士卒贯彻执行。
所以说,百万之众如不贯彻执行命令,还抵不上一万人齐心协力去战斗。用万人进行战斗,如果不贯彻执行命令,还抵不上百人齐心战斗。因此,奖赏要象曰月当空那样光明,守信要象四时交替那样准确,号令要象斧钺那样威严,决断要象⼲将那样锐利。这样,士兵不服从命令的,就不会有了。